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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時間:2021-12-09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了更好推動《規定》的落實,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汽車雷達?汽車雷達有什么作用?

 

本《規定》所稱汽車雷達,是指安裝在汽車上的一種毫米波雷達,作為機動車的一部分,在機動車出廠前已完成裝載及功能性、安全性測試,為機動車智能駕駛提供輔助手段的無線電定位業務移動電臺。汽車雷達主要用于自適應巡航控制、防撞、盲點探測、變道輔助、泊車輔助、后方車輛示警、行人探測等,具有在雨雪等惡劣天氣條件下穩定檢測目標的優勢。

 

二、制定《規定》的背景?

 

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推進,汽車電動化、網聯化、智能化技術加速演變,高級駕駛輔助系統(ADAS)性能不斷提升及廣泛應用,汽車雷達作為必不可少的傳感器之一,是實現機動車單車智能的重要手段。無線電頻率是汽車雷達工作高度依賴的關鍵資源,為規范和引導汽車雷達無線電頻率使用,減少汽車雷達與其他無線電業務或臺(站)之間的有害干擾,亟需完善相關管理規定。一是自動駕駛技術快速發展,對汽車雷達在分辨率、探測精度和可靠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現有的24GHz和77GHz頻段的頻率規劃難以滿足汽車雷達的技術發展需求,迫切需要為其規劃更大帶寬的使用頻率。二是2015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15)作出相關決議,將76-81GHz頻段劃分為汽車雷達全球協調一致的使用頻段。三是2019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19)將24.25-27.5GHz頻段劃分為全球協調一致的5G毫米波使用頻率,世界部分國家已逐步引導汽車雷達的使用頻段向更高的77GHz頻段遷移。

 

三、我國汽車雷達的無線電管理政策歷史沿革?

 

2005年,原信息產業部發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技術要求》(信部無〔2005〕423號),將24-24.25GHz頻段規劃用于H類通用設備,可用于汽車雷達,將76-77GHz頻段規劃用于車輛測距雷達;2012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24GHz頻段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使用頻率的通知》(工信部無〔2012〕548號),又將24.25-26.65GHz頻段規劃用于汽車雷達,使用上述頻段的汽車雷達均按照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無須辦理頻率使用和臺站設置、使用許可,但需要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2019年,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第52號公告,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進行了調整,保留24-24.25GHz頻段的H類通用設備(含汽車雷達應用),同時,將76-77GHz頻段從目錄中移除,不再將該頻段的車輛測距雷達按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管理。

 

四、《規定》制定的依據及過程?

 

《規定》的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法規規章,并參考了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等相關規定,充分考慮汽車雷達與其他無線電業務或系統之間的頻率兼容共用,兼顧產業現狀和技術發展趨勢。

 

制定工作自2018年啟動,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組織專題研究。梳理國內外政策相關情況,調研汽車雷達技術和產業發展趨勢,開展頻譜需求和電磁兼容分析研究,并組織外場測試驗證。二是廣泛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多次組織汽車雷達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召開座談會,對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和處理。三是專家咨詢論證。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根據專家意見對《規定》進行完善。

 

五、《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由正文和3個附件組成。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規定了汽車雷達使用頻率(76-79GHz頻段)、主要使用場景,明確了發射功率及功率譜密度限值、通用雜散發射限值、特殊頻段保護限值、接收機阻塞特性等射頻技術要求,并強調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76-79GHz頻段不能用于其他類型陸基雷達,也不能用于在航空器(含無人機、氣球、飛艇等)上裝載使用的雷達。二是明確了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方式,即在76-79GHz頻段內設置、使用汽車雷達,無需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生產、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汽車雷達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三是明確了汽車雷達使用和干擾協調要求,即不得對同頻段或相鄰頻段內依法開展的固定、移動、衛星固定、業余、射電天文等無線電業務或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并在附件2中規定了不同射電天文臺臺址及與汽車雷達之間的干擾保護距離。

 

六、如何減少和避免汽車雷達與射電天文臺之間,以及汽車雷達相互間的無線電有害干擾?

 

一是在《規定》正文中明確裝載汽車雷達的車輛不得駛入我國相關射電天文臺干擾保護距離內的區域,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劃設當地射電天文臺電磁環境保護區。二是明確汽車雷達和汽車整車制造企業的相關責任,包括應采取干擾規避措施、在產品使用說明中提示汽車雷達功能局限性、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南等措施,提高汽車雷達自身的抗干擾能力,減少或預防工作在同頻段汽車雷達之間可能產生的有害干擾。三是在附件3中提出汽車雷達干擾規避指南,對可能遇到的干擾風險、干擾規避措施、使用者須知作了詳細描述。

 

七、《規定》與原管理規定如何銜接?

 

考慮國內產業基礎和應用情況,對于24-24.25GHz頻段窄帶汽車雷達,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號公告仍可繼續使用。對于76-77GHz頻段車輛測距雷達設備,如符合《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技術要求》(信部無〔2005〕423號)要求,且在工業和信息化部2019第52號公告實施(2019年11月19日)前已投入使用,原則上可用到報廢為止。對于24.25-26.65GHz頻段汽車雷達,如符合《24GHz頻段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使用頻率的通知》(工信部無〔2012〕548號)規定,已投入使用的,原則上可用到報廢為止,同時應注意自《規定》2022年3月1日正式實施起,不再受理和審批24.25-26.65GHz頻段汽車雷達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即不能再生產和進口使用該頻段的汽車雷達。

 

 

資料來源:工信部

資料鏈接: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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